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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使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由于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服务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

2教学人员备课不够认真,教学中出现较明显知识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经检查教学人员上课期间教学文件不齐全(教材、教案、教学日志、点名册等)。

4、在教学活动中,教学人员不管学生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三分之一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人员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须送医院就医,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6教学人员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7教学人员非因公或急病等不可抗拒原因,在上课前30分钟以内未办理调课手续。

8教学管理人员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9、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在校园网上发布通知全院性调、停课,各分院、部应通知相关班级或教师做好准备,未及时通知教师或班级,影响正常教学。

10、教学任务确定后,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导致教师无法按时上课。

11、各分院、部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教务处教材管理人员未按需求及时订购教材,导致在开课一周后一个班的学生仍缺教材二门以上(不可抗逆原因除外)。

12、教学管理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考场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教学(考试)。

    13、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一般性教学资料遗失。

14、教学管理人员未认真审查有关的教学文件或对教学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不及时,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15、监考教师迟到或者擅自提前、推迟或脱离监考岗位时间达5分钟(含5分钟,包括*)。

17、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对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行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处理不及时,庇护、说情,在考试过程中给出个别学生的解题做暗示(包括*)。

18、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一周内)提交试卷和标准答案。

19、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导致严重影响(包括*)。

20、阅卷教师未按规定时间(考试后三天)返回试卷。

21、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批、漏批试题、算错或没算卷面分数),每本试卷出现错误达10%。

22、任课教师未按时登录考试成绩,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正常成绩处理。

23、任课教师或考务人员丢失个别学生成绩。

24、因教学服务人员的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教学活动中断,未能及时通知并作出调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5、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座椅补充不及时(一个教室缺少10套以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6、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教学人员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在5至15分钟。

2、教学人员不认真备课,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严重脱离教学大纲等现象。

3、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

4、教师酒后上课(含实验、实训课)、监考等。

5、教学人员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6、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人员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须送医院就医,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7、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因教学人员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安排。

8、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设施受损500元以上。

9、未经学院批准,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10、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

1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准备好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12、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实验计划、试题、学生成绩、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学计划等资料,无故延误时间超过一周。

13、课程所在分院、部的教学管理人员在下达教学任务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14、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对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有一定影响。

15、教学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6、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交接手续不严格,管理不善,导致较重要教学资料遗失。

17、开课一周后,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提供班级学生名单。

18、监考教师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不及时处理,巡考发现本考场违纪学生达到考试人数的10%(包括*)。

19、试题内容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20、监考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丢失成批学生考试试卷或成绩单(包括*)。

21、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超过三天)返回试卷,影响考试成绩登录和发放。

22、任课教师未按评分标准定成绩,或成绩报送教务处后又随意更改。

23、教学人员对学生实验、实训和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报告,随意给定实验、实训和实习成绩。

24、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座椅补充不及时(一个教室缺少10套以上,半数以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5、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教学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4、教学人员旷课,或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到、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10分钟(含10分钟)。

5、教学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后无教学基本文件(授课计划、教案)上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6、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因指导失误,或擅离职守,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负刑事责任人除外)。

7、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等。

8、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重要教学资料丢失,造成不可挽回损失。

9、教学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粗心大意,漏排课表或考试的班次超过二个班。

10、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学院大规模班级(三分之一及以上)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11、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意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给学院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2、试题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试题内容或难易程度不当,致使在考试期间出现半小时内半数以上学生完成答题(考试时间在90分钟及以上)。

13、考试阅卷时,阅卷教师出现多处误判或卷面分数统计多处失误,导致学生成绩分数有误;或抄报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误报。

14、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严重失职,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效果(包括*)。

15、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暗示、鼓励学生作弊(包括*)。

16、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试卷命题、保管等过程中有意泄露试卷内容。

17、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收受学生礼品,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或伪造成绩。

18、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登录差错50人次以上。

19、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丢失课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20、监考教师旷监考(包括校外考试)。

21、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座椅补充不及时(一个教室缺少半数以上),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2、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件发生后,教务处负责向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发送《教学事件认定单》,由事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查清事实,写出事实经过材料,填写《教学事件认定单》交回教务处,教务处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如《暂行办法》中未规定的,由教务处报请教学院长确定),送人事处实施。

对责任人在教学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每次扣发工资500元。

第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由教务处组织查清事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单》,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报教学副院长批准,送人事处实施。

1、对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每次扣发工资1000元。

2、一年内累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次数达两次以上(含两次),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奖和推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由教务处组织查清事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单》,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送人事处实施。

1、对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每次扣发工资2000元。

2、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和推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旷课者同时扣发所旷课时的课时费。

3、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将另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取消任课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  对教务处及教学部门的教学管理人员出现的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资料的归档

    教务处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认定单》及调查材料等资料送人事处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责任向学院、教务处、教学单位负责人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五条 外聘、返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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