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保证教师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主讲教师认定条件
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从严执教。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任技术职务。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4、经考核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教学能力。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确因教学急需而必须上岗者,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内聘主讲教师工作程序
1、推荐
各系、部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的第10—11周内,向人事处提交《主讲教师推荐单》,推荐单应说明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主讲课程、指导教师、助教经历及所在教研室和推荐单位考核意见。推荐单位推荐外单位人员,需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
2、审核
人事处对各推荐单位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向教务处出据《拟聘主讲教师试讲通知单》。每学期的审核工作在第12—13周内完成。
3、试讲
拟聘主讲教师试讲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试讲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具有主讲教师聘任资格,对具有聘任资格人员,由教务处向人事出据《拟聘主讲教师试讲报告单》,各报告单需经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对试讲成绩未达到良好者,不得在本学期内进行二次试讲。每学期的试讲工作在14—15周内完成。
4、聘任
主讲教师由学院院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受聘主讲教师由人事处办理《内聘主讲教师审批表》,正式列入教师编制,并向受聘主讲教师所在单位下发《岗位调配通知单》。受聘主讲教师的《主讲教师推荐单》、《拟聘主讲教师试讲报告单》、《内聘主讲教师审批表》由人事处存档备查。每学期的聘任工作在第17周前完成。
三、聘后管理
学院对新主讲教师实行重点督导。对主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
6、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的。
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者,需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二0一0年一月一日